洛阳退税代理机构离境退税结算申请条件
发布时间:2021-05-17 16:21:54浏览次数:

退税代理机构离境退税结算申请条件
退税代理机构离境退税结算事项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资金,由退税代理机构向境外旅客垫付后,应于每月 15 日前,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月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。
退税代理机构首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时,应首先提交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、《出口退(免)税备案表》进行备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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